紫荟商业广场设计-施工总承包精装修工程标段
招标答疑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紫荟商业广场设计-施工总承包精装修工程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投标报价评审标准”中规定设计费评分基准价为:采用下列C方式。C方式: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以有效投标人(即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评审)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设计费评分基准价。请问什么时候设计费报价也有低于成本这一说法了?是依据的哪条法律法规?在过往的数千份设计或EPC招标文件中,特别是成都的项目,都是要求设计费报价下浮必须超过30%,而到了你们这里,是变着法的让设计单位挣大钱?不允许别人下浮多了吗?是不是有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的嫌疑?“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对设计费报价低于成本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全靠评标委员会主观感受吗?还是全凭业主代表的主观感受吗?这招标文件写的滑天下之大稽,望切实整改!
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3.2.4条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投标报价评审标准”中的“设计费”中的设计费评分基准价调整如下:
C方式:设计费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3.2.4条,结合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方案”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以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设计费报价评审的有效投标人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设计费评分基准价。
招标人: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