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本项目各标段代理服务费为:
第一标段: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元整(¥5490.00);
第二标段: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元伍角(¥4750.50);
第三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肆元整(¥2874.00);
第四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捌元伍角(¥2878.50);
第五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捌元整(¥2868.00);
第六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柒元整(¥2877.00);
第七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贰元伍角(¥2872.50);
第八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2851.50);
第九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贰元伍角(¥2872.50);
第十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贰元伍角(¥2872.50);
第十一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玖拾元伍角(¥2890.50);
第十二标段:人民币贰仟捌佰玖拾陆元伍角(¥2896.50)。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