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
(二)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 号)中食用农产品抽样过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三)依据《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中样品运输规定:“10.1.2样品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缩分冷冻后运输,原则上不准邮寄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
(四)承检方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
(五)承检方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检验结论的出具: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由承检方出具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本次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
(七)检验结果的送达:检验报告出具后,承检方应当自检验结果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检验报告录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八)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方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九)抽检由委托方组织安排,承检方提供协助;或委托承检方执行。
(十〕交通工具:承担抽样任务的承检方自行提供交通工具。
(十一)抽捡频率:根据委托方的抽检计划进行。
(十二)样品运输:承检方负责每次检验商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运输费用由承检方负责。
(十三)样品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由承检方负责购买;复检备份样品封存在抽样检验单位。
(十四)承检方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合同和成交资格。
(十五)承检方承检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否则视为违约,立即取消其合同和成交资格。
(十六)承检方必须如实提供采购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委托方或检验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等规定。
(十八)本次采购金额已包含提供本次服务所需的费用(含样品抽检所需费用,差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后续服务、保险、税金、验收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总和。
(十九)能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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