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1年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招标采购(一)招标通知 |
公告名称: |
辽宁省2021年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招标采购(一)招标通知 |
所属地区: |
辽宁省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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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一:
一、抽检数量
全年共抽检本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共计400批次(详见附表1-1)。
二、检测方法
GB/T6435-2014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2-2018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6433-2006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13885-2017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0-2018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2-1991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13079-2006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8-2006饲料中铬的测定
GB/T13091-2018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8381.7-2009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9684-2005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2259-2008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486号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1108-2007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17817-2010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7812-2008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483号公告-8-2016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三、时间安排
监督抽查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全年任务50%,10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四、判定依据及判定原则
(一)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判定,个别产品《饲料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的不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若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标签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3.其他指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及其他规范性技术要求。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二)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10)执行,饲料添加剂除外。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附表1-12021年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金霉素、氟苯尼考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喹乙醇、氟苯尼考、金霉素、土霉素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喹乙醇、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专项二:
一、抽检数量
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主含量风险预警监测。抽检本省企业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50批次。
2.饲料中毛皮动物成分风险预警监测。抽检本省企业所生产的骨粉、肉骨粉、水产饲料、毛皮动物饲料等产品50批次。
二、工作要求
承检机构要认真做好检测方法的方法学考察,形成检测SOP,规范每一环节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检测指标
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主成分含量。
2.骨粉、肉骨粉、水产饲料、毛皮动物饲料:狐狸源性成分、貉子源性成分、貂源性成分。
四、检测方法
1.主成分含量:产品对应企业标准文本规定的试验方法。
2.狐狸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饲料中狐狸源性成分作业指导书。
3.貉子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饲料中貉子源性成分作业指导书。
4.貂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饲料中貂源性成分作业指导书。
五、判定依据及判定原则
(一)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产品对应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二)判定原则
1.主成分含量:未检出主成分的、主成分含量不足的、试验方法文审即不可行的、试验过程出现明显不科学不合理等情况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2.狐狸源性成分、貉子源性成分、貂源性成分:检测方法SOP的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附表1-22021年辽宁省饲料风险预警监测计划任务表
一、检测数量
开展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风险监测1120批,承检机构负责抽样和检测工作。监督抽样品种类和数量见附表2-1。
二、时间安排
承检机构于2021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及全年检测工作。
三、抽检要求
(一)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并与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协助抽样的工作人员同时在抽样单上签字。(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0底为第二时段),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按附表2执行。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五)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我厅和相关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我厅将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禁用药物、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产蛋期禁用药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检测方法无定量限的,按检出限判定。常规药物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判定依据详见附表2-2。
附表2-1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样品种类数量表
附表2-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测项目表
磺胺类(总量)项目至少包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喹噁啉(磺胺喹沙啉)、磺胺嘧啶,如检出其他磺胺药物残留,一并计入磺胺类(总量)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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