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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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等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环境质量监测联网建设,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6]90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及《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等要求,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50%时,重新布设声环境监测点位,以及中央环保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提高监测数据科学性、权威性等要求,开展本项工作。
一、服务内容
1.建设沈阳市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沈阳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沈阳市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22个)、区域监测点位(优化约210个)和道路交通监测点位(优化约110个)数量和布局的优化工作,提出科学完整、功能完善的沈阳市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报送省级和国家级环境部门审批通过。
2.提升城市噪声监测水平,建设11套城市噪声环境自动监测站及配套硬件,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实时连续自动监测,满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3.提供城市噪声环境管理支撑,便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并可在沈阳环境在线体现噪声污染水平,同时探索噪声地图评价方法。
二、技术参数要求
1.对现有沈阳市建成区内区域噪声监测点位和道路交通监测点位布局及数量进行优化,并提交《沈阳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及优化报告》文本、研究报告、监测数据。具体包括:①《沈阳市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报告》;②《沈阳市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普查监测数据报告》等,并上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和备案。
2.完成沈阳市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升级项目建设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11套城市噪声环境自动监测站,噪声监测终端应满足《声级计检定规程》(JJG188-2002)、《倍频程及1/3倍频程滤波器检定规程》(JJG449-2001)1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JJG1095-2014);并通过专家验收。
3.提供城市噪声环境管理支撑,并可在沈阳环境在线体现噪声污染水平,同时探索噪声地图评价方法。
三、服务及技术要求
1.在充分普查调研、监测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沈阳市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区域监测点位和道路交通监测点位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2.建设11套城市噪声环境自动监测站及配套硬件,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实时连续自动监测,并负责一年运行维护工作。
四、成果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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