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磋商文件“商务条款要求”:
1、“3.保修期(含保修期服务要求):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构筑物、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验收之日起算1年。”
现更正为
“保修期(含保修期服务要求):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构筑物、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验收之日起算2年。”
2、“5.承包商必须具备解决项目事项的能力:承包人自行自费解决余泥存放地方。”
现更正为承包商必须具备解决项目事项的能力:承包人自行自费解决余泥存放地方及三相电使用。
二、原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评价表”:
1、“总体概述——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措施先进、具体、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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