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枫香街以东、月季花街以南、香樟大道以西、百日红西路以北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创意山二期)施工 (总平管网及景观绿化) 标段补遗文件
(第0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都市锦江区枫香街以东、月季花街以南、香樟大道以西、百日红西路以北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创意山二期)施工 (总平管网及景观绿化) 标段”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以补遗形式进行修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内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36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条“竣工结算申请”:
原内容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认可的全套完整无误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并应全力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及审计工作,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发包人有权按照“16.2.2.15”条相应内容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合同结算金额超合同10%的,需由承包人作出超额分析说明、审计风险承诺。 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审查的竣工结算(含审计)审减率超过5%的,超过5%的审减部分应计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进度款、质保金和其他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28个日历天内支付完毕。 按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
调整为: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认可的全套完整无误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并应全力配合发包人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6.2.2.15”条相应内容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合同结算金额超合同10%的,需由承包人作出超额分析说明及风险承诺。 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审查的竣工结算(含审计)审减率超过5%的,超过5%的审减部分应计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进度款、质保金和其他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28个日历天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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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365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4条“最终结清”:
原内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认可的全套完整无误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本项目应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审计,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审定的金额为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28个日历天内支付完毕。 |
调整为: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认可的全套完整无误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本项目应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审定的金额为准。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28个日历天内支付完毕。 |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370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15条:
原内容
16.2.2.15 若由于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移交不及时,不配合发包人结算及审计工作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审计的时间要求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移交竣工结算资料后,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到场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质量问题,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得相关费用中直接扣除。 |
调整为:
16.2.2.15 若由于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移交不及时,不配合发包人结算等相关工作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作时间要求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移交竣工结算资料后,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到场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质量问题,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得相关费用中直接扣除。 |
招标人:成都市兴东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