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11.价格调整”整条修改为以下内容(其他有关可调价材料的约定均按此价格调整执行):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本项目以简阳市财政评审招标控制价为基数(项目财评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按发包人正式下发承包人施工图纸时间的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简阳市“不含税信息价”执行,简阳市“不含税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参照成都市区“不含税信息价”执行,成都市区“不含税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采用简阳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价价格。),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可调材料价格的范围及风险系数:可调价格材料范围执行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成建价﹝2019﹞3号)附件中《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参考表》内容。承包人承担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系数为±5%(含5%)。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可调价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价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2)可调材料调整办法:以简阳市财政评审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2期)作为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或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按照施工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简阳市“不含税信息价”执行,简阳市“不含税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参照成都市区“不含税信息价”执行,成都市区“不含税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采用简阳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价价格。
(3)人工费调价原则:在工程施工期间,按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工程造价人工费按政策规定执行。
(4)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简阳市财政评审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2期)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1)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第(1)条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可调价材料表
工程名称:简阳市放生坝片区安置还房项目施工(B-4-3地块)一标段